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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遇校车 不避让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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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7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本月起正式施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已对相关规定作了修改,新增26个交通违法行为代码
机动车遇校车 不避让将受罚
□记者 张喜逢 通讯员 石海涛

  记者从市交管部门了解到,7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1 严审校车驾驶人和校车使用单位

  据市交管支队负责人介绍,市交管部门将履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校车标牌核发、校车驾驶资格审批等职责。审核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的犯罪、吸毒行为记录,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

  在车辆核发校车标牌方面,交管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审查使用校车的许可申请,并根据当地政府批准来决定核发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重点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检查车辆座位数和核载人数、校车外观标志、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配备以及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等情况。

  市交管部门还将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集中审验,处理交通违法、清理交通违法记分,对有违法记录的驾驶人开展安全警示教育。

  市交管部门目前已开始对正在运营的学生接送车辆进行全面排查,对照《条例》对学生接送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严格检查并登记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相关运营手续、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校车驾驶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止接送学生。

  2 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多,建议辞退或调离

  除了严格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还将积极配合教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求学校和校车运营企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未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门。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每月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报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作出处理,对交通违法多发的校车驾驶人,建议予以辞退或调离。

  3 校车在道路通行中拥有优先通行权利

  《条例》相关条款明确指出,校车在道路通行中拥有优先通行权利。

  为此,市交管部门已拟定相关要求,各交管大队要结合辖区校车出行时间、路线,科学安排警力部署,特别是在早晚道路交通高峰时段,要指挥疏导社会车辆履行避让义务,确保校车安全通行。

  4 新增26个交通违法行为代码

  市交管支队相关负责人说,对检查中存在校车超员的,要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消除违法状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任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也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市交管支队法制科工作人员说,针对《条例》中新增的因违反校车管理条例涉及交通管理方面的处罚内容,公安部已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作了相应修改,并调整了交通违法行为,新增交通违法行为代码26个。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布实施前,新增的交通违法行为暂不予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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