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在网上发帖组织驴友外出游玩,不承想驴友徐某在游玩中意外身亡,徐某的亲属以组织者有重大过错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徐某死亡赔偿金94311元。近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 网上应约:参加“驴友团”坠崖身亡
案卷显示,2010年11月30日,被告杨某以网名“春天的雨”在网上发帖,组织驴友前往新乡市辉县市关山景区旅游,费用为AA制。徐某等63人参加了这次活动。
12月4日10时许,“驴友团”到达关山景区后,只见景区警示牌上写有“关山景区处于停业整顿状态,谢绝游览!敬请各位游客合理安排行程,特此公告!”等字样的声明。
此公告内容并没有引起驴友们的警觉。之后,“驴友团”成员在该景区售票处购买了门票,进入景区游览。在游览结束时,走在人群后面的驴友徐某,不慎从悬崖处坠崖身亡。
▲▲ 状告组织者:亲属索赔9万余元
审理此案的洛龙区人民法院法官王群益介绍,该事故发生后,经辉县市警方调查,确认为意外事故,非刑事案件。
随后,徐某家属以河南关山金景旅游有限公司在公告声明景区处于停业状态下,仍然卖票接待游客,存在过错,要求给予赔偿。
不久,徐某的亲属与河南关山金景旅游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关山金景旅游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徐某亲属的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4万元,徐某家属不再向关山金景旅游有限公司提出任何请求。
之后,徐某家属又向洛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赔偿徐某死亡赔偿金94311元。
▲▲ 法院判决:被告补偿原告4000元
审理中,洛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杨某以网名“春天的雨”在网上发布的AA制旅游活动是合法的民事活动,其在发帖中已经明确“活动风险自负,发帖者与领队不承担责任”,且原告对此也予以认可。
另外,被告在活动过程中,多次强调安全,对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尽到了其应尽的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也认为,被告杨某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徐某的死亡,应给予适当的补偿。考虑到原告已经从河南关山金景旅游有限公司得到24万元的赔偿,法院最后判决被告给予原告4000元的补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法官评案
此案的审判长洛龙区人民法院法官郭瑜表示,第一,本案中被告杨某在网上发帖召集AA制结伴自助旅游活动,是合法的民事行为。第二,自助游的参与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杨某也没有以组织者的身份制订具体活动方案,要求参与者服从其管理。第三,杨某在活动过程中,多次强调安全,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其不存在过错,对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郭瑜说,一般情况下,自助游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仅仅是一种临时的、松散的组合,相互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虽然鼓励自助游驴友相互关怀、助人为乐,但法律不能仅凭美好愿望就将道德关怀上升为法律义务,因此,在没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况下,自助游驴友间无需互负安全注意义务。
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此次活动,可以推定其默认自己承担风险,应自负安全注意义务。要求行为人自负安全注意义务,反映了法律对安全的倡导。因此,在AA制自助游活动中,每个驴友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应当预见到旅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应承担有关的安全注意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被告杨某作为活动的发起者,法院判令其给予死者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并无不妥。”郭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