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旨在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条例还规定,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在无障碍信息交流一章,条例规定,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在无障碍社区服务一章,条例规定,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此外,条例还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例共六章35条,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