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绘图 雅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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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徐翔 实习生 张贺 通讯员 张淑红
核心提示
时下,一些商场和大型超市凭借对销售渠道的垄断地位,向供货商收取诸如新品费、场地租赁费、陈列费、返点费等名目繁多的不合理费用。而这些费用,最终会作为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损害消费者利益。近日,市工商部门按照上级的安排和部署,加大了对大型超市、商场滥收费用等不公平交易行为的排查力度,查处了个别大型零售商的违规收费行为。
▲▲▲零售商收取“场地租赁费”
近日,市工商局瀍河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一家大型超市的财务账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有向供应商收取“场地租赁费”、“新品费”等费用的票据,而供应商的财务账册中则没有该费用的票据。
发现情况后,执法人员对写有“场地租赁费”、“新品费”的商业发票进行拍照取证,对该超市法人展开调查。
同时,执法人员依据超市开具的商业发票,对两家供应商分别进行调查取证。这两家公司都承认,向超市交纳了“场地租赁费”和“新品费”。
▲▲▲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成焦点
案件办理过程中,“场地租赁费”、“新品费”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成为争论的焦点。有人认为,“场地租赁费”是一些大型零售商出租柜台、出租场地的一种费用,而这家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租赁”这一项,应该按照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处罚。
但执法人员认为,该商贸有限公司假借“场地租赁费”、“新品费”的名义收取供应商的费用,目的是让供应商获得更多交易机会,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商业贿赂行为。
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判定,执法人员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规定。
市工商局瀍河分局相关办案人员表示,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鉴于该商贸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工作人员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发现违规收费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市工商局瀍河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06年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等五部委制定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也明令禁止超市等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无条件返利等费用。
该负责人称,《管理办法》还规定,如果供应商在遇到类似被大型零售商巧立项目收取不合理费用时,可以向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举报,执法部门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