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的陈辉握在手里的工资卡,竟被分3次支取了近万元。后相关方经了解,是窃贼利用伪造的银行储蓄卡,在港澳地区的ATM机上盗取的。温岭法院近日开庭判令银行全额赔偿。
温岭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辉与温岭建行之间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自愿合法,应当认定有效。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因此,温岭建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活动中获取利润,应全面履行为储户保密的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
法院认为,陈辉的存款被他人持伪造的储蓄卡支取,温岭建行抗辩称“陈辉未妥善保管储蓄卡”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温岭法院一审判决温岭建行支付给陈辉现金9917.23元。后银行方表示服从判决,同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