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7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日前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动漫等方面相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
根据通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此次调整,意味着试点地区动漫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先在营业税上享有的优惠政策将予以保留和转换,即改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