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一名“老赖”,被法院限制高消费。面对限制乘飞机、住星级宾馆、购买不动产等限制高消费令,担心出行受阻误商机的“老赖”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履行了还款义务。
2008年8月15日,宋某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由王某负责宋某位于嵩县车村镇的一幢住宅楼的阳台封闭工程,每平方米价格115元,阳台框架封闭结束验收合格先付50%工程款;工程全部结束,宋某验收合格后付足全部工程款;工期一个月——2008年8月15日至2008年9月15日,如到期工程不能完工,王某赔偿违约金(工程款总额的5%);工程款不按协议支付,宋某赔偿违约金(工程款总额的5%)。
协议签订后,王某按约定完成了737平方米的阳台封闭工程。2008年11月,宋某付给王某工程款2万元。
2009年1月22日,王某再次向宋某索要剩余工程款,宋某又与王某签订一协议:宋某将一套价值87100元的住房抵押给王某,并约定如果王某购房,可将此房按成本价每平方米650元卖给他;如王某不购房,待整幢住宅楼交付使用、欠款全部结清后,此套房子由宋某收回;如王某转让此套房子,则必须经宋某同意,扣除所欠款项,多余部分交给宋某。
随后,宋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抵押房产卖给了他人。王某多次要求宋某交房,但宋某始终拒绝交房。
无奈之下,王某于2010年9月将宋某诉至嵩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将价值87100元的楼房交付自己,并要求宋某支付违约金4200元。
当年10月,嵩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宋某支付原告王某工程款64755元,并判决其支付王某违约金4200元。对于王某的其他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生效后,因宋某拒不履行义务,王某向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宋某不配合、不履行。
今年6月初,嵩县人民法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宋某签发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等高档消费。
近日,正当宋某打算乘飞机到外地做生意时,发现自己被“限高”了,无法及时赶到外地的宋某担心耽搁生意,便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履行了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