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人民日报 》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8日发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目前我国860万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及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
《规范》要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规范》要求,医师应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地与患者沟通。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规范》的实施情况将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职称晋升、评先评优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