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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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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 当具范本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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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7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河洛观潮
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 当具范本效应
□本报新闻观察员 洛谭
  【新闻背景】 据民政部消息,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目标。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负责人就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进行答问时表示,实现全国联网后,民政部将积极争取、推动立法改革,探索打破在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限制,为流动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提供便利。(见昨日本报B07版)

  婚姻登记信息实现全国联网,并不突兀。自上海于2006年实现婚姻全市联网登记制度至2011年年初北京、上海、陕西三地成为全国联网试点,婚姻登记信息先后经历了由单一行政区划到多个地方的联网过程,此番实现全国联网可谓水到渠成。

  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带来的利好显而易见。公众最为直观的感受即是,这一变革有望使得在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限制得以松绑,让新婚人群可以更加自主地选择步入婚姻殿堂的城市和地点。其次,婚姻登记信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审查,对于重婚、骗婚等违法现象具有重要的预防作用。事实上,这也是构建全国联网体系的最初目标。此外,对于提升职能部门的信息化管理能力,也是一种必要的技术支撑。

  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公民婚姻登记信息实现全国联网,在丰富了公民个人身份登记信息的同时,也提升了个人身份信息的确认度,可视为个人身份证之外的一种补充凭证,尤其在牵涉到个人身份确认的司法鉴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完善作用。另一方面,作为家庭信息的核心要素,婚姻登记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的畅通,也为以家庭为单位的数据统计奠定了基础。比方说,可一定程度上消解按家庭征收个税的信息统计难度。

  从2003年修订《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删除“公民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手续,需到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开具证明”的规定,到婚姻登记信息实现全国联网,这背后传递出的信息已不仅是婚姻管理制度上的进步,而具备了更多的改革增量。从根本上说,联网消解了地域差别加之于婚姻登记的限制,与此前医保缴费年限实现全国互认,都可归属到适应流动和开放社会发展需要而进行的配套制度变革的范畴。

  在现今这样一个存在大量、高度流动人口和愈加开放的社会,个人信息资源的自由流通显得十分必要。婚姻信息登记全国联网等制度调试,对于行政壁垒的消除和人力资源流通成本的降低显而易见。更为难得的是,这种制度性改良释放了一个重要的信号,为方便行政管理而可能限制资源自由流通的管理思维,正在向相反的方向发展,管理制度更契合社会资源的自由流通的意识正在凸显。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当具有更大的样本效应,为更多的适应开放社会的制度性变革探路。

  当然,现阶段全国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可能更多属于宏观意义上的成功。落实到执行层面,如何打通各地方之间信息流通壁垒,真正实现流通成本的最小化和联网效益的最大化以及配套保障措施的制定,还需更多实践磨合和制度破题。比如,联网必然带来公民相关个人信息更多的流通、开放,那么,如何相应加大对这些信息的保护力度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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