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广东省拟立法对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24日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将见义勇为的定义扩大到包括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并明确见义勇为的确认范围及确认程序规定。
草案规定,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还应当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具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垫付丧葬费。
据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统计,1999年至2011年,广东省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174人、重伤人员84名、轻伤和轻微伤人员360人,发放见义勇为人员慰问奖励金1141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