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实际需要,适度放松投资政策,强化风险控制要求,增加投资运作空间,支持保险资金取得长期稳定收益,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投资门槛适度降低
在股权投资方面,《通知》在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合规的前提下,适度降低投资门槛,扩大投资范围,提高投资比例,满足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进一步明确了股权基金投资机构的资本要求、退出项目和管理资产余额等概念,厘清了保险集团框架下另类投资的相关事项,增强了可操作性。
在不动产投资方面,《通知》根据同质性原则,改进了基础设施与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比例的计算方法,增加保险公司的操作空间;结合宏观调控和市场发展需要,明确了保障房建设和养老项目有关事项,允许保险资金采用多种投资方式,支持国家重大民生和发展工程。
《通知》中,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了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
风险管控加强
股权和不动产属于另类投资,投资数额大、期限长、信息不透明,容易产生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通知》在放松管制的同时,着重加强了风险管控,明确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增加了投资分散化等要求,防范其他行业的风险传递。
同时,进一步规范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管理运作,禁止项目公司对外投资,防范资金挪用和违规操作;防止以养老项目名义建设和销售商品房,防范以自用项目名义投资不动产。
另外,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