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A06版:河洛评谭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业主自治: 要公心 也要好办法
伤亡人数不是“敏感话题”
广告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洛阳商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下一篇4  
2012 年 7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马寺钟声
业主自治: 要公心 也要好办法
□尔冬
  【新闻背景】 涧西区中弘·恒泰苑小区物业撤离后,小区被临时业委会接管。对于业主自治,小区居民们既有信心又有担心。对此,我市相关部门和较早实施业主自治的小区管理者对他们提出了建议。(见本报昨日A12版)

  事实证明,在部分规模较小的小区,物业管不了、管不好的问题,业主们自行管理,能够管得了、管得好。据报道,采取业主自治模式较为成功小区的经验是:业委会负责人负责、收支透明、及时做好与业主的沟通工作、为业主办事儿等。这些经验,来自实践,弥足珍贵。

  一个现实问题是,不论是业委会负责人,还是广大业主,大多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为大众服务的精力和时间是有限的,他们也难具备物业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恒泰苑小区临时业委会成员肖女士便表示:自己在单位是领导,但能否当好小区的“管家”,她有些担心。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业主应抛开观望、搭便车的心态,真正团结起来,帮助业委会对小区实现有序管理。

  要让自治的方式得以持续,维护业主的权利很重要,其中关键的一点就是账目的公开透明。物业费咋收、咋花,须获得广大业主的理解,而要获得理解,就要把问题说清楚,让业主自己拿主意,充分尊重广大业主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业主自治的执行机构是业委会。业委会的职责是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自己的事情自己管,充分体现民主,是业主委托业委会服务、管理小区的心理基础。但在具体工作过程中,人人都参与的民主要耗费的成本肯定较高,业委会应着力避免为提高工作效率而无视部分业主的利益诉求。

  实行业主自治,需要适当的协商机制,而且这个机制建立得越早越好。在出现问题与矛盾时,协商机制能起到理性对话、和平解决的效果。小区是大家生活的地方,而生活中琐事特别多。遇到了问题,大家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谈问题、想办法,而不应剑拔弩张,动辄说“不要你们管了”。

  小区实行业主自治,“物管费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是其最大的优越性。这种管理方式如推行顺利,不仅有利于改善小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更有助于增加小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就像报道中一名业委会主任说的那样:“只要一心为大家办事儿,就一定能赢得民心!”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