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市民杨先生拨打本报热线66778866反映,他6月21日在高新区某汽车4S店看中了一款轿车,交了1000元订金。提车时,他与店方在保险费用上产生纠纷,遂提出让店方退回订金,但遭到拒绝。
买家:不满车险费用,要求退还订金
杨先生向本报反映,他一个月前到位于高新区的某汽车4S店,打算购买一款自动挡轿车。由于资金未能到位,他提出先签订预订合同,一个月之后资金到位再来提车。在预订单中,有“客户第一年在4S店出全险”的条款。
一个月之后,杨先生前来提车,发现店方提出的全险费用和自己了解到的全险费用不同。“在外边买全险,四千多元就够了,但是对方说要花六千多元。”杨先生说,于是他向该4S店提出退还订金。
对此,店方认为,杨先生签订预订单时,等同于向店方作出了购车承诺,并以此为理由拒绝退订。杨先生则认为,订金只是预付款,只是表达自己的购买诚意,如果购买行为没有实现,订金应该退回。
那么,预订合同是否可以撤销?订金是否可以退回?记者采访了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的李安民律师。李安民表示,在法律中,订金本质上只是预付款,是购买诚意的表达,对购买行为并无实质约束。签订的预订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如果交易未能达成,买方也可以拿回订金。
他补充道,“订金”和“定金”,一字之差,含义完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金,对违约方具有惩罚效应。如果卖方违约,那么买方可拿回双倍定金;而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可将定金没收”。
卖家:合同中有规定,订金不可退
然而,该4S店总经理朝先生表示,预订单中已经注明,如果因消费者原因未能购车,订金不予退回。记者看到,预订单上确实有附加条款:“如果非甲方原因,乙方违约撤销合同,订金不予退回。”
对此,李安民表示,虽然预计单中用词是“订金”,但是由于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是双方的特殊约定,因此,作为消费者,应当遵守该约定。
李安民称,商家拟定这样的条款,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有利于自己的规定。“商家如果无法交出车,退回订金即可,无须像签订定金合同那样交纳双倍罚金;但消费者如果因个人原因退订的话,就无法拿回订金。”他说。
律师:签订合同明确细节
李安民建议,消费者在签订预订合同时,应该注意区分“订金”和“定金”。此外,应特别留心合同中的附加条款,不要因为交的是“订金”就放松警惕。
李安民还提醒消费者,由于汽车全险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经销商在险种、保额、价格和保险公司方面都有很大选择余地。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不仅要仔细核对合同中车型细节信息,对汽车的附加商品如车险、装饰品等也要列出明细,“例如车险的种类、保额、保险公司等,装饰品的种类、品牌、型号等都要详细列在合同中,避免提车时发生纠纷”。
截至记者发稿时,杨先生仍在和店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