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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8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女孩救人被车撞伤 交警认定须担责
□新华社广州8月3日专电
    广东佛山16岁少女为救一名即将被货车撞上的1岁女童,冲上马路将其推开,致腿部被碾压骨折。当地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认为少女、女童及肇事司机均负一定责任,引起社会热议。

    记者3日下午从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该局已责令佛山顺德交警部门启动事故认定复核程序。

    佛山市乐从镇政府通报称,7月2日12时50分许,在乐从镇腾冲社区康德路某饭店对开路段,1岁女童雯雯从饭店门口横过马路,此时刚好有一辆货车经过,撞向女童。危急关头,李舒舒冲上前推开雯雯,但货车刹车不及,雯雯和李舒舒遭车轮碾压受伤。

    8月1日,佛山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李舒舒为了制止雯雯横过马路,实施了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李舒舒要为自己受伤负25%的责任。

    记者随机采访的多名市民均对李舒舒救人受伤反被追责表示不解。有人向记者表示,这只是一场交通意外事故,女孩救人本来就是见义勇为,怎么会说她违反交通法规呢?也有人说,在那种情况下,要救人者还要考虑一下自己这样救人是否违法,只要稍微犹豫,那小女孩可能就是车下亡魂了。

    也有市民认为,交通事故总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司机正常行驶,女童和少女突然闯进马路,如果事故100%由司机负责,对司机也是十分不公平的。

    有律师认为,对于李舒舒的责任认定应该“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将此次交通事故和一般交通事故区别对待。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北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李舒舒的行为在道德上属于见义勇为,在法律上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可以免责。此外,李舒舒横穿马路的行为并不具备主观故意的事实,责任认定却没有考虑客观情况下李舒舒救人必然会违反交通法规的实际情况,认定显得有些教条化、机械化。

    “中国好人网”创始人、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谈方认为,就目前的法律环境而言,李舒舒负一定的责任,交警部门的认定无可厚非。但一个简单的定责却引起这么大的争议,就在于交警认定责任时没有多方考虑,尤其是李舒舒见义勇为的事实。“定责之后,下一步或许只有李舒舒免责才能平息争议,比如由相关部门发布‘特别免责通告’,或者李舒舒的损失由政府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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