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高亚恒 实习生 董巧丽
昨日是今年“世界母乳喂养周”(每年的8月1日至7日)的最后一天,国务院于1988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关于“一小时哺乳假”的规定正是对上班族新妈妈用母乳喂养新生婴儿的一种保证。
昨日记者走访了5名市民后发现,较为正规的企事业单位对“一小时哺乳假”的规定执行较好,而对一些在小型私人企业里“打拼”的新妈妈来说,“一小时哺乳假”还是个奢望。
“一小时哺乳假”,新妈妈并非都享有
家在老城区小杨是西工区一家私人供应类公司的员工,她在今年年初生了一个龙宝宝,休完产假后,她就上班了。
没孩子之前,小杨午餐都在公司附近解决。现在,小杨老早就算着下班时间,好在第一时间里赶回家给孩子喂奶。为给孩子多喝一点母乳,她想了一个办法:头天晚上挤出一些奶放在冰箱里,第二天热了给孩子喝。如果“存奶”喝完她还没有回来,就只能给孩子喂奶粉。
在西工区一家小型服务公司上班的一名新妈妈说,由于上班没法喂奶,她在孩子半岁时就狠心给孩子断了奶。“我知道母乳对孩子好。”她说,如果有充裕的时间喂奶,她肯定选择继续母乳喂养。
而有了“一小时哺乳假”,对涧西区某中学的范老师来说就好了很多。她说,学校有一个规定,是专门针对家有不满一周岁婴儿女职工的。如,生完小孩的女职工有半年的产假,在上班之后,每天上午和下午各有半个小时的“哺乳假”,新妈妈可在没有课的时候自行选择提前下班,“这样基本能够满足宝宝需求”。
涧西区某设计院负责人事的张女士和新区某事业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都表示,单位会根据情况安排家有不满一周岁婴儿女职工的工作,以保证她们的“一小时哺乳假”。
人社局:如无“哺乳假”,可打电话举报
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表示,“一小时哺乳假”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文规定的,是女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但目前尚未接到女职工关于“一小时哺乳假”的相关投诉。
该工作人员介绍,市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归市劳动监察大队监管,小型企事业单位归其所属区的劳动监察大队监管。如果女职工遇到单位不给“一小时哺乳假”的情况,可拨打电话63221615进行投诉、举报。
洛阳师范学院社会学者安锋认为,在这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得较为充分,但实际生活中女性应有的权利有时仍不能得到重视,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对于女性保护的宣传力度,加强执法监督力度。而对于企业来说,随着时代发展,企业文化的力量也慢慢彰显,尊重哺乳期女职工的权利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企业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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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