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即日起征求意见。与十年前的老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没有一处罚款,基本上不对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问题上进行强制。
意见稿的进步性、人性化还体现在,部分证件不必本人回老家亲自办理,交由他人代理即可。即使孕检也不必回老家,可在居住地进行。
即日起,可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http://www.hnfzw.gov.cn)对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区别】
流动人口孕检不必再回老家
意见稿规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一项明确规定是意见稿与十年前老办法的最大区别。老办法强制要求流动人口回乡孕检,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和负担,意见稿摒弃了这一强制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孕检即可。
【亮点】
办理婚育证明不必亲自到场
意见稿规定,对已流出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婚育情况后,可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家庭成员代办。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
【变化】
整个规定不含一处罚款
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老办法以“罚”为主,它的一些规定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而意见稿以便民和服务为导向,人性化地去引导,而不是强制执行或罚款。
如果说有罚款,罚款的对象不再是流动人口,而是对流动人口违法收取费用、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
【评价】
流动人口与城市人口
享同样优待纳入立法视野
目前,河南省在外务工人员达到2300余万,每年净增流出人口接近100万, 人口流动日趋复杂,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双向管理不到位。
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值得期待的是,意见稿已经将“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纳入立法视野,流动人口有望与城市人口享受同样的计生优待服务。
意见稿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民政、人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