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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公安局副局长行贿受贿一审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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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8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湖南一公安局副局长行贿受贿一审被判12年
□新华社长沙8月25日电(记者 陈文广 谭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向记者通报,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对湘潭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蔡亚斌,以行贿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2年,被告人蔡亚斌在担任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局长、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湘潭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行政执法、基建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4次收受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石某某、周某某等人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19万多元;2006年蔡亚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时任湘潭市公安局原局长黄某某人民币5万元及美元3000元;另蔡亚斌个人及家庭现有财产折合人民币1849万多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中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部分599万多元,且无合法来源的依据。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蔡亚斌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被告人蔡亚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追缴受贿赃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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