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武逸民 通讯员 高晋 于风卫
先将商品价格提高,再以返还消费券的形式促销,这是一些商家惯用的销售伎俩。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家以店庆为名提高商品价格后再返券销售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
起诉:商家店庆活动抬高商品价格
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2009年11月12日,市民陈浩(化名)在我市某商家举行店庆活动期间,以参加商家返券的消费方式,购买了标价3800元的羊毛大衣及童装等多件衣物,并获得商家一定数额的返券。
过了几天,陈浩意外得知,他购买的这些衣物,价格比该商店搞店庆促销活动前还要贵。
气愤的陈浩以商家故意提高商品价格,导致其过度消费为由起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衣物标价的两倍赔偿金——7600元以及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衣物标价两倍
法庭上,商家辩称,原告购买的衣物在店庆活动前是以打折的价格销售的,店庆活动中恢复原价并参与返券活动,因此并不存在提高价格销售的故意。
而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企业经营销售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可视为欺诈行为。被告在店庆活动期间提高商品价格进行返券促销,存在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行为的故意。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了被告向原告赔偿7600元并向原告支付交通费、打印费等共计590元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原告获实际购买商品价款一倍的赔偿
在二审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得到了价值3800元的商品以及一定数额的返券,因此,被上诉人作为消费者,从上诉人的促销活动中得到实惠,被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受到任何欺诈。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后认为,一审中,上诉人被认定在店庆促销活动期间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无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上诉人的商品时,上诉人作为经营者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故对被上诉人的损失即一审所认定的交通费、打印费等依法应予赔偿。而被上诉人所提出的增加赔偿损失部分,则应依照《消法》的规定,以其本人实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2700元为赔偿限额。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法院其他判决维持不变、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金额由7600元改为2700元的判决。
相关链接
何为商品原价?
本案中,被告辩称店庆促销活动前消费者购买的衣物是以八五折的价格出售,店庆活动中又恢复原价并参与返券活动,所以不存在欺诈行为的故意。
本案被告辩诉为何没有被法院采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爱国说,根据国家发改委对“原价”所作的解释,“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降价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因此,本案被告所销售的衣物在活动前的原销售价为折扣价2728元。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解释,在店庆返券活动中的原价只能以店庆前七日内的交易价格确定,即将2728元确定为该商品的原价。
对于为何没有支持一审法院的由原告向被告支付7600元赔偿,吴爱国表示,因本案并非商品质量的欺诈,二审法院在原告占有商品的前提下,以其实际消费支付的费用为根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实际购买商品价格的1倍即2700元更为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