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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新老标准并行办理期延长至10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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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8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维修资金新老标准并行办理期延长至10月底
两种方案哪种合适,您想好就抓紧去办吧
    □记者 马文双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获悉,维修资金新老标准并行办理期由原定的8月底延长至10月31日。

    据悉,《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6月1日颁布实施后,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作了调整,原标准按业主购房款的2%至3%(其中经济适用房按2%交存,商品房按3%)交存。新标准规定,商品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的业主应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为:多层房屋每平方米45元,小高层房屋每平方米78元,高层房屋每平方米90元。

    因新标准与老标准规定的变化,业主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额度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办法》颁布后,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曾设定有3个月的新老政策过渡期。如今,过渡期即将结束,而很多业主特别是购房较早的业主,并未在此期间交存维修资金。为此,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报请上级部门研究决定:维修资金新老标准并行办理期延长至10月31日。在此期间,业主可根据各自情况选择是按照新标准交存还是按照老标准交存。

    如果您需要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手续,请带齐资料(购房合同、身份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或委托书,面积有误差时还需提交补充协议)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或九都路与解放路交叉口东房产交易大厅维修资金窗口办理。如有疑问,您可拨打咨询电话6336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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