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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8月3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分别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其中前者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免去李盛霖的交通运输部部长职务,任命杨传堂为交通运输部部长。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9号、60号、61号主席令,分别予以公布。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公告,十一届全国人大现实有代表2973人。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澳门特别行政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委员长会议建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负责主持这两项工作。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有关任免案。
延伸阅读
新修订的民诉法几大关注点
强化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监督权
“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地往前迈了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8月31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诉法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王胜明表示,加强检察机关监督源于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司法不公,司法权威不高。各个方面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过程中都要求加强监督。此外,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对加强监督的必要性以及怎么加强意见基本一致。
再审申请向哪一级法院提出可由公民选择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王胜明说:“法律实际上把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
王胜明介绍,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明确,如果公民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只能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当时考虑的是便于解决申诉难,便于由上级法院来纠正有关错误。
“这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中经过反复研究,认为这个原则应该坚持。”王胜明说,所以根据刚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应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但是有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公民之间,比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种,如果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及需要协调意见,包括涉及证据事实的认定等,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王胜明说。
增加公益诉讼内容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益诉讼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关注。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家认为,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修改意见报告时指出,可以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紧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就在研究哪些涉及保护消费者的组织,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起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
公民个人可否提起公益诉讼问题也是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最终经过反复研究之后,现在公益诉讼的主体只写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尚未将公民个人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