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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局者“击鼓” 中招人“传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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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9 月 7 日 星期    【打印】  
设局者“击鼓” 中招人“传花”
广西警方破获以“租车可返油费”为饵,3年涉2.59亿非法集资诈骗案
绘图  雅琦
    □据 新华社南宁9月6日专电 (刘晓莉 管浩)

    租车不用自己花钱还能返还部分油费,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并不是看上去那么“美”。广西壮族自治区警方不久前破获了一桩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骗局:从2007年到2010年,南宁市源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宣称:只需要交纳一部分押金,就可以有车开,每个月还可以得到一笔“油钱”,车子退租后押金全部奉还。以“租车返还油费”为名,源州公司总共对外出租了1900多辆汽车,非法吸收他人资金2.59亿元。

    吸引众多租车客

    2009年,南宁市市民黎某认识了源州公司的老板周某。周某告诉他,只需要交纳车价60%~70%的押金,不需要再交纳租金,就可以租到一辆小车,租期结束后租金全额返还,而且在租车过程中,每个月他还能得到押金3%~4%的“油钱”。

    这样一算,黎某发现,自己不但不需要出一分钱就能开上车,而且还可以赚到“油钱”。黎某不禁感到疑惑:以这样的经营方式,周某的公司如何盈利呢?

    周某解释,“油钱”是将所收取的押金用于投资和房贷得利后的分成。不花钱就能过上“有车生活”,还能得到分成,黎某经不住诱惑,向源州公司租了一辆车并交纳了押金。而在租到车两个月后,黎某也拿到了周某给他的1600元“油钱”。

    黎某只是源州公司巨大的租车网络中的一个分支而已。源州公司通过周某的人际关系网,建立起了一个巨大的租车网络,从2007年到2010年,源州公司将1961辆车对外出租2593次,非法吸收他人资金2.59亿元。

    可怕的“资金黑洞”

    经执法部门查明,源州公司对外出租的车辆,一部分是周某自己购买的,另一部分就是他人委托周某转租的,还有一部分是周某从其他汽车租赁公司租到后转租出去的。在此案中,车主将车租给源州公司,每月能得到车价4%~5%的租金,源州公司将汽车转租,收取车价60%~70%的租金,同时每个月付给承租人车价3%~5%的“油钱”。也就是说,周某和他创建的源州公司既要付给承租人利息,同时还要向其他汽车租赁方交付租金。

    在这种如同“无源之水”的经营模式下,源州公司根本无法通过对外租赁汽车盈利。那么周某为什么还要做这一笔生意?源州公司又是依靠什么资金来维持经营的呢?

    根据犯罪嫌疑人周某交代,之前通过放高利贷,他获得了一批借贷者抵押的车辆,后来因为急需用钱,便与朋友一起成立公司,收取押金出租汽车。之所以要给承租人“油钱”,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到公司租车。

    周某虚构车辆的来源、隐瞒车辆押金的去向,对外宣称自己有大量的抵债车辆,收取汽车押金是为了放高利贷及投资房地产、典当行等。而事实上,他收取的押金多数都用于购置、租借新车用于出租,用来偿还承租人押金、发放“油钱”,并没有用于可以盈利的渠道。大量承租人的资金,在周某的谎言下被卷入这个必然会走向末路的“资金黑洞”中。

    目前,周某以及同伙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抓获,并随后以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被起诉。

    莫贪小利吃大亏

    “源州租车案”并非个例。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蒙敬介绍,类似的案件并不少见,犯罪嫌疑人通过“击鼓传花”“拆东墙补西墙”,在没有任何资金储备和盈利渠道的情况下,大量吸收群众的资金。而由于看到了“稳赚不赔”的买卖,很多群众也甘愿把钱投到圈套中去,骗局一旦破产给社会带来的损失也必将越大。

    办案民警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这样看似“没有风险、回报巨大”的买卖时,应当擦亮双眼,不要被一时小利所蒙蔽,以免中不法分子的圈套。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杨兆全认为,这个案件也凸显了目前我国汽车租赁行业的不规范,同时存在监管漏洞,“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非原合同里有约定,或者是出租人许可,承租人是不能把出租物转租给第三人的。也就是说在这个案子里,源州公司把租来的汽车转租出去,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却没有受到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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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的

    主要表现形式

    □据 新华网

    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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