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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享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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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9 月 13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进一步明确退役士兵安置及就业等政策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享税收优惠
□记者 武逸民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优惠及相关待遇。

    退役士兵安置有重点

    《通知》要求,我市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重点安置服役年满12年以上的士官、战时荣获三等功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及烈士子女士兵。

    对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要计划安置在财政全供事业单位。

    三期以上转业士官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待转安排工作期间,按规定由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

    立功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通知》显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各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税收优惠及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自退役士兵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行政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在地方选择自主就业的,且在部队荣立一等功以上、二等功、三等功的退役士兵,除部队发给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补助退役金外,每人一次性分别增发补助金1万元、5000元和2000元。

    此外,《通知》还对相关单位录用退役士兵的比例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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