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赶着上班,在路边小摊上买点儿吃,有时顾不上做饭,在路边小摊上买点儿带回家,都挺方便。
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获悉,为了保证这些方便食物的安全,省人大日前通过了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并从本月开始实施。
今后,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均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则实行备案制。
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四类食品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开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生产设备设施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并禁止生产加工四类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出来的食品,和其他商品一样,应当有外包装或者标签,并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备案编号等基本信息。不执行此项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须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摊贩,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经营者。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以烹饪等方式现做现卖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强调,新的管理办法实施后,所有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都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拟从事的具体项目说明,向拟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营地点,并在取得经营地点后15日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在城市(镇)建成区内,未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颁发的经营证明的,不得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目前,我市已开始对食品小作坊、摊贩的市场准入、许可标准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营业执照;对无证无照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特别是沿街、沿路有固定门市的无证无照户进行清理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同时,我市工商系统近期还将围绕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对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经营的糕点(月饼)、调味品、肉制品、豆制品等进行重点抽检、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