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省高院党组宣布,今后要加大失职问责追究力度,凡是出现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除了要对直接责任人追责,还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这是记者从当日召开的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的。
会议上,省高院党组公布了《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此规定明确指出,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法院领导干部要被问责: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决策部署,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出现重大偏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所属单位、部门干警疏于管理,发生重大事故、案件;对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或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对涉诉信访工作处置不当,未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导致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违反财经纪律的;其他失职行为。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问责方式包括:诫勉谈话、检讨责任、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法院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今年3月14日,陕县法院法官水涛审理“杨新华交通肇事”一案,故意曲解案件事实,造成被告人未赔偿而获轻判。目前,水涛因涉嫌职务犯罪已被逮捕,正在检察机关接受审查起诉。当天会议上,省高院通报,陕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建中,对水涛错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被处以行政记过处分。此前,陕县法院主管副院长以及水涛原所在刑庭庭长已经被陕县纪委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