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缓解交通拥堵,规范客货运车辆城市区通行路线,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减少大型货车对市区道路的损毁,减轻机动车噪声污染,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从2012年8月10日起,在洛阳城市区禁止(限制)客货运车辆通行和禁止机动车鸣笛。现通告如下:
一、客、货运车辆通行规定
所有货运车辆应严格按照载质量或轴荷载重规定通行。中州路(启明路至谷水铁道)和凯旋路(定鼎路至黄河路)全天禁止货运车辆[汽油小货车(车长≤3500MM且总质量≤1800Kg的车辆)除外]通行。其他路段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大型货车[悬挂黄色号牌(车长≥6000MM或者总质量≥4500Kg载货汽车)]
1.禁限行时间:每天的6时至20时
2.禁限行区域:陇海铁路以南,二广高速公路以西,中州西路谷水花坛、洛龙区园西路以东,原郭寨收费站以北区域禁止大型货车通行,过境车辆绕经环城高速公路通行。
3.允许通行时间、路线:每天的20时至次日6时,按照以下路线通行。
(1)南北通行路线
● 王城大道全线;
● 华山路(芳华路、嵩山路)——建设路——天津路——瀛洲路——关林路——王城大道;
● 衡山路——建设路——武汉路——联盟路——孙辛路——九都西路——瀛洲路——关林路——王城大道;
● 宁洛高速或二广高速。
(2)东西通行路线
● 310国道城区段全线;
● 中州东路(启明路口以东)——启明南路——九都路;
● 启明东(西)路——环城北路——道南路[光华路口(含)以东];
● 纱厂西路[王城大道口(含)以西]——芳华路——嵩山路(华山路)——建设路——中州西路(谷水铁路口以西);
● 九都路——天津路(孙辛路)——联盟路——武汉路——建设路——中州西路——310国道;
● 二广高速关林站——开元大道东段——汇通街——古城路——滨河南路(瀛洲桥至西苑桥段)——瀛洲路——河洛路(洛宜路);
● 从宜阳方向、宁洛高速新区站下站的货运车辆可通过凌波大桥或瀛洲大桥——关林路——王城大道向南北方向行驶;
● 从伊滨区、二广高速关林站下站的货运车辆,向新区方向行驶的施工车辆和民生运输车辆可通过开元大道东段——汇通街——古城路行驶,向瀍河、老城方向行驶的运输车辆可通过李城路行驶;向南进入关林市场、洛钢、802库的运输车辆可通过开元大道东段——长夏门街——洛钢路行驶。
(二)柴油载货汽车[悬挂蓝色号牌(车长<6000MM且总质量<4500Kg轻型载货汽车与车长≤3500MM、总质量≤1800Kg、以柴油为燃料的微型载货汽车)]
1.禁行时间:全天24小时
禁行区域:西工区的七一北路,金谷园路、人民东(西)路、体育场路;涧西区的辽宁路(黄河路口至南昌路口段)、南昌路(河洛路口以北段)、延安路、牡丹广场南北两侧、景华路、太原路、丽新路(延安路口至九都路口段);洛龙区的展览路(含)以北、龙门大道以西、太康路(含)以南、王城大道(不含)以东区域内路段。
2.限行时间:每天的6时至20时
限行区域:洛河以北城区范围内,除全天禁止通行区域外的其他道路。
(三)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大功率电动三轮车
1.禁行时间:全天24小时
2.禁行区域:
洛河以北城市区:二广高速公路以西、谷水铁路以东、陇海铁路以南、洛河以北区域;
洛河以南城市区:长夏门街(不含)以西、瀛洲路以东、展览路以北、古城路以南区域。
(四)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1.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审批的线路和时间通行;
2.危险化学品车辆,每天6时至20时禁止在310国道以南、二广高速以西、中州西路谷水花坛以东、原郭寨收费站以北区域内通行。每天20时至次日6时,按照“货运车辆通行规定”里东西或南北的通行路线通行(高速公路除外)。
(五)畜力车禁止入市
(六)客运车辆通行规定
在市区道路通行的长途客运车辆需放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市区通行证,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城市区机动车禁鸣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减少城区机动车噪声污染,优化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机动车驶入“二广高速以西、谷水花坛以东、310国道以南、原郭寨收费站以北”区域内禁止鸣笛。驾驶机动车在禁鸣区域或者路段违反禁鸣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或第62条之规定处罚。
三、禁(限)行通行证办理
(一)运输民生的煤、电、油、气以及鲜活物资等的车辆[总质量55吨(不含)以上车辆禁止入市]
跨行政区域的到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安1号窗口办理通行证,在一个行政区内通行的到辖区交巡警大队办理通行证。
(二)城市区建设施工车辆
洛河以北区域:相关单位(车主)提出申请,经市住建委签署意见后,到所在辖区交巡警大队办理通行证。跨行政区行驶的车辆,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安1号窗口办理通行证。
洛河以南区域:相关单位(车主)提出申请,经新区建设一局签署意见后,到所在辖区交巡警大队办理通行证。跨辖区通行的,需相关大队在原通行证上加盖公章,同时签订文明行驶承诺书。
商砼车辆到所在辖区交警大队办理通行证,跨辖区通行的,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安1号窗口办理通行证。
(三)柴油载货汽车
到市区各交巡警大队办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有效。2010年8月7日《关于加强洛阳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法制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环境保护局
新区建设一局
201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