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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掺杂食品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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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9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餐饮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销售掺杂食品处3万元以下罚款
□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
    商务部日前出台《餐饮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餐饮企业不得销售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食品,如违反相关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要求,餐饮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餐饮企业不得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过期、失效、变质的食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食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食品。

    餐饮企业和主要责任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应记录在其信用建设系统中:恶意拖欠和逃避银行债务;逃骗偷税;重大商业欺诈;食品安全事故;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餐饮企业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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