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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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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并非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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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0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最终解释权”并非挡箭牌
市工商局:消费者若遭遇“霸王条款”,可拨12315举报
    □记者 韩铁栓 通讯员 赵梅香

    商场搞优惠促销活动,消费者很欢迎,但在活动细则的最后,商家往往要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又让消费者“很受伤”:单方面制定规则,这有点儿霸道吧?

    一点儿没错。市工商局近期查处的5起“霸王条款”案件再次表明:“最终解释权”不能只归经营者所有,自封的“尚方宝剑”,不管用。

    市工商局和市消协前不久公布了我市部分行业存在的16条“霸王条款”,并要求有关商家对照条款先进行半个月的自查自纠,过期如果仍不改正,市工商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但日前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网监大队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我市某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在其制作的格式合同中仍有“本中心对各类会员卡拥有最终解释权”这项条款。工商人员认为,该公司在格式合同中使用的这项条款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解释合同条款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显属于不公平合同条款,遂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

    另外,市工商局老城、瀍河工商分局近日在进行市场巡查时,也分别发现某美容生活馆和某摄影工作室等商家仍存在类似“霸王条款”,均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理。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消费中若遭遇“霸王条款”,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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