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1日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标志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确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范围,提出了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的申请程序。办法包括总则、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六十三条。
考虑到股权明晰是公众公司监管的一个重要基础,办法第三条增加“股权明晰”为准入条件,将核心员工纳入发行对象范围,并规定了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在确定发行对象数量时,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发行对象合计不得超过35人。
考虑到非上市公众公司个体情况差异较大,办法将小额融资豁免标准由绝对值改为相对值,规定“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核准。
办法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增加有关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防控内幕交易等原则性要求,并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按照“定向发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核准”。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尽快推出相关配套规则,力争在明年1月1日办法正式施行前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