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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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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偷菜”→劳动仲裁→法院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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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0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网上“偷菜”→劳动仲裁→法院介入……
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纠纷何以一步步演变至此法院的判决或许能对你我有所警示
    □记者 武逸民 通讯员 郭涵

    眼下,随着电脑普及程度的提高,一些公司员工在工作中越来越离不开电脑和网络,员工在上班时间玩网络游戏也成为公司领导的头疼事之一。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公司员工在上班时间玩网络游戏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其诉讼过程或对市民有所警示。

    事件回放:工作时间上网“偷菜”,职工受罚

    2007年,市民李某到高新区一销售公司工作,其工作是通过QQ联系客户,销售公司的相关产品。其间李某曾辞职,后又回该公司工作。

    2009年11月27日,该公司检查时发现李某正在利用网络玩“偷菜”游戏。当日,李某通过电话提出辞职。

    次日该公司对其作出处罚决定:一是拒绝李某的辞职请求;二是开除;三是停发其应发工资、补助、奖金,于3个月至6个月后扣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待工作交接完毕、消除不良影响后发放。

    李某遂向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2010年2月22日,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2009年11月当月的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并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金,驳回双方的其他仲裁申请。该销售公司不服裁决,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及养老保险金

    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已于2008年10月辞职,2008年2月2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被告是在2009年7月13日重回原告处工作的,此时已超过了该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2009年2月26日。原告诉称劳动合同续延至2009年11月30日止,仅有其单方制作的会议记录和劳动合同管理台账表,被告又不予认可,原告此部分诉称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采信。

    法官解释,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用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还应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金。

    被告虽然在工作中存在玩网络游戏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但原告处理此事时应当依法处理。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将《公司员工规章制度》和《在线客服部门经理及工作人员工作制度》向被告告知的前提下,采取扣发工资的形式进行处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更不能因此就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原告诉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问题,因为按照原告提供的公司销售流程,被告作为客服人员,只负责联系公司相关业务,并没有最终的决定权,所以让被告承担所谓的降价损失没有依据。

    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09年11月当月的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并为被告缴纳养老保险金,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公司亏损让劳动者承担有失公平

    法官马杰表示,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逐年大幅增加,这与用工双方对相关法律认识不全面、执行不彻底有很大关系。

    本案中,在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错误理解劳动者原劳动合同没有履行到期,再回来工作就可以延续,从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另外,公司在发现劳动者上班时间玩网络游戏时,不是采取合适的方法处理,而是采取扣工资、罚款和赔偿公司亏损等措施加以处罚,从而引起双方矛盾激化,进而仲裁、诉讼。

    马杰认为,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收益的享有者,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任何一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均有可能出现亏损,如果要求劳动者对此进行赔偿,无疑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对劳动者有失公平。

    因此,原告仅以被告上班玩游戏就要求被告承担亏损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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