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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期间,陈某姑、秦某献和黄某珍等10名药商,明知“甲茸通痹康”是假药,且在对方未提供营业执照和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明材料下,仍在各自药店进行销售,销售数量近60瓶,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宣判后,10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