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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版:国内·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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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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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0 月 17 日 星期    【打印】  
财政部、民政部强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
严禁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据 法制网
    近日,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0月底正式实施。

    城乡低保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金和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

    依据《管理办法》,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低保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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