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将于下周进行“二读”。
“基金法修订后明确的是,凡是采取基金组织形式的,均应纳入法律规范;但凡是以公司和合伙企业为组织形式的PE(私募)机构则不纳入法律监管。”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基金法修法小组成员朱少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修订前还是修订后,这是一个统一的区分标准。”
据介绍,“二读”方案修改了基金组织形式不同类型的名词定义,这主要是为了统一理解和认识,也有利于加快统一目前业内对于PE机构监管方式和格局的认识。
目前,在发改委备案的PE机构基本上均为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按照“二读”方案标准,修订后的基金法并无改变目前的管理体制,而是实现了更加清晰的管理划分。
朱少平说,若股权投资基金真正采取基金组织形式,在证监会注册或备案,不仅在获取设立证券账户方面较便利,更重要的是相较于公司制和合伙企业制税负大幅减少。
他认为,基金只是“资金的集合,投资的渠道”而已,不应成为市场纳税主体,既不必进行企业登记,也不能适用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对此,基金法修订案应将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