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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版:洛阳·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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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讨薪终未完全如愿
他的教训可供打工者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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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件毛衣“未完待续” 爱心邀您“织”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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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0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辞职后与老板产生工资纠纷 原来双方根本没签劳动合同
小伙讨薪终未完全如愿
他的教训可供打工者借鉴
□记者 郑凤玲
    “我在洛阳打工4个月,还有3000多元的工资老板不给。我岳父生病住院了,急着用钱,您能帮我要工资吗?”昨日,记者接到了新乡市获嘉县徐营镇小伙浮林伟的求助电话。他说,由于他媳妇到山西照顾老岳父,两个儿子跟他吃住在洛阳工地,不料,21日晚两个儿子双双走失,他觉得自己生活得“非常狼狈”。

    双方只进行口头约定,他就上班了

    在涧西区武汉路附近的某工地上,记者见到了29岁的浮林伟。小浮焦急地说,他刚接到消息,说其小儿子被人送到福利院了,但大儿子还没音讯。

    为何拿不到工资呢?浮林伟介绍,今年4月25日,洛阳一劳务公司的老板于某的弟弟将他接到洛阳,在于某的介绍下,小浮到涧西区武汉路附近的某工地上当电工。当时,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

    因工程施工进度太慢,8月,该工地项目部不再让于某的劳务公司继续施工,浮林伟也就失去了工作。随后,于某让小浮到工地上干杂活,小浮不愿意,在要到4000元工资之后,小浮辞职,然后回原工地项目部继续当电工。

    10月2日,因岳父病重,小浮从于某那里取了几千元钱。目前,小浮表示于某还欠自己3000多元工资,他却以种种理由拖着不给。

    记者随小伙多方奔走,事情终于出现转机

    浮林伟先带记者找到该工地项目部负责记考勤的赵姓工友,让他证明自己的考勤天数,可对方推说自己不知情。随后,我们找到于某的弟弟,他说自己当不了家,匆匆离去。

    小浮只好又给于某打电话,于某让他去找工地项目部,让项目部先支付他的工资,随后再给项目部补手续。

    我们来到项目部,一个杨姓负责人表示自己很为难:虽然目前小浮在该工地工作,可他来项目部之前的工资不能支付给他个人,因为项目部和劳务公司签过合同,单笔付给个人工资不合程序。

    这该怎么办?还得找于某。记者随后和小浮来到位于南昌路某小区于某的劳务公司办公室,可大门紧锁。

    这时,小浮表示他有承包此工程的建筑公司相关负责人的电话。

    记者打通对方电话后,一位姓唐的主任说,他可从中进行协调。

    由于当初未签合同,工资多少双方说法不一

    在唐主任的办公室里,我们见到了于某。

    于某说,他对小浮不薄,可小浮在没和他打招呼的情况下就辞职了,这让他很不满,觉得小浮翻脸不认人。

    双方就剩余工资额发生争执。于某说,当初他承诺给小浮的月工资是3000元,未付工资只有1000多元;小浮则说,当初于某的弟弟对他承诺的月工资是3500元,还有3000多元未支付。

    因当初未签合同,双方争执不下。在唐主任和记者的协调下,于某表示愿给小浮1800元。

    提醒打工者注意,一定要和用工方签订合同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树远。

    他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

    从浮林伟的情况看,该劳务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这已违反了国家法律,损害了浮林伟的合法权益。用工者不仅要付给浮林伟应得的工资,还应当为他补足欠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卢树远提醒,打工者入职时就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这样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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