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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敏 | |
核心提示
继本周一保监会网站密集公布4项险资运用政策后,23日下午,保监会又连续公布了《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和《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允许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仅限风险对冲
根据《办法》的定义,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金融衍生品能够依托相关投资机制以规避资金运作风险,因而在成熟市场广泛存在。在我国,现阶段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以期货为主,期货又可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后者主要包括货币期货、利率期货和指数期货。
保监会明确要求,允许险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知晓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办法》第五条规定。
《办法》指出,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订风险对冲方案,并经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及有关决策人员审批。对冲未来拟买入资产的风险,应当逐项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备拟买入资产的书面文件。
险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是众望所归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仅有的少数衍生品工具,自2010年4月启动以来,股指期货已经上市交易了两年半时间,目前券商、基金、信托均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股指期货开放之初即被寄予厚望的保险机构此次终“入门”,也可谓众望所归。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指出,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股指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和风险的独立管理。
对于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选择的期货公司,保监会提出了以下门槛: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8%。
在风险控制上,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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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中国保监会频频召集各家保险机构投资人士,组织培训及研讨,核心正是保监会拟发布的13项险资投资新政的征求意见稿,它被业界称为保险资金新政“13条”。
这意味着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将打破体内循环的封闭现状,实现与银行、证券、信托的对接。此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将借机逐步淡化保险资管的行业局限,参与到泛资产管理行业之中。
自7月中旬以来,短短3个多月内,拟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13项细则已有10项出炉,保险投资新政落地之快远超市场预期。
13项新政主要包括:资产配置办法、委托投资办法、债券投资办法、股权及不动产投资调整通知、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投资政策、境外投资细则、融资融券办法、衍生产品办法、创新产品办法以及托管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