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商务局酒管办获悉,近期,市酒管办将会同我市工商等部门,对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志的酒类商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市酒管办负责人介绍,自去年我市开展清理整顿滥用“特供”、“专供”等标志专项行动以来,在我市酒类销售实体店中,打着“特供”、“专供”旗号销售酒类商品的现象已大大减少,但在互联网上开设网店,使用“特供”、“专供”等标志推销酒类商品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网店有的利用虚假标注,进行不正当竞争;有的冒用国家机关名义,高价推销商品;有的标注不明,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设在我市的网络商品交易类网站(B2B模式)、网络交易平台类网站(C2C模式)、搜索引擎类网站、门户网站、团购网站以及销售烟酒粮油等商品的企业自设的网站(B2C模式)。凡在网上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发布的信息、广告中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清理范围:
——出现“专(特)供××(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专用”、“××省(市)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需特供”等打着国家机关的名义及类似内容;
——假借“特供”、“专供”或“内部特供、专用”等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服务,进行让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
——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商品;
——含有“特供”、“专供”等其他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内容。
市酒管办负责人表示,这次清理整顿将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对属于“清理范围”的酒类商品,责成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查处;对尚未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者,责令其限期进行备案登记,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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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B2B、B2C、C2C?
B2B、B2C、C2C是电子商务的三种主要模式。
★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企业和企业间的电子商务交易。目前中国内地主要的B2B电子商务企业有阿里巴巴、买麦网等。B2B在整个电子商务活动中占到87%的高比例。
★B2C(Business To
Customer):指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目前主要的B2C电子商务企业有卓越、当当等。
★C2C(Consumer To
Consumer):指个人用户提供买卖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交易。目前主要的C2C电子商务企业有淘宝、易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