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草案还新增了精神障碍患者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规定。(10月24日《新京报》)
草案第二十五条明确“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精神卫生法立法工作自1985年启动,已历时26年,可见立法者的审慎。“自愿入院治疗”原则的确立体现了立法的进步,是对精神疾病患者个人权利的尊重。
不少人担心,“自愿”原则会导致对重症精神病人“该收治的不收治”,耽误治疗,也可能危害他人及社会的利益,是一种“放任”。其实,为防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自身、他人以及社会造成危害,草案同时规定:当重症精神病人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时,经复诊、鉴定仍需要住院治疗时,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但是,关于保障重症精神病人医疗权利,仍有一些疑问需要厘清。
草案规定,“强制权”被赋予公安机关、患者单位、村委会等。照过去的经验看,这些单位在滥用权力造成“被精神病”事实中屡有“表现”,但在保障确需治疗的患者方面有所失职。一个例子是,黑龙江一精神病人在北京持刀砍死一名外籍男子前,就曾两次持刀行凶,但其家乡的公安机关等单位并未尽到监管责任,致其四处流窜。在草案对家庭责任表述不明、医疗报销等帮扶措施尚不到位的情况下,多数患者家庭恐也难尽责任。
据统计,我国重症精神病人约有1600万人,但能够获得基本药物免费治疗和住院救助的比例极低。相关保障制度救助制度缺失,高昂的治疗费用让患者家庭难以承受,患者必然难以得到急需的护理和治疗。重症精神病患者“入笼子”、“上脚镣”甚至出现暴力伤人行为,就会屡屡发生。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应当充分重视重症精神病人的医疗权利问题,避免大而化之甚至因噎废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