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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到“有病当治”、“无病不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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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0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酝酿20余年,精神卫生法终获通过
要做到“有病当治”、“无病不乱治”
□新华社记者 胡浩 吕诺
    核心提示

    自1985年开始起草,酝酿20余年的精神卫生法终于在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如何平衡社会公共权益和个人权益?从防范“被精神病”到发展精神卫生事业、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从精神障碍的预防和患者康复到社会公共安全和强制治疗问题,这部承载着关注和期待的法律,力图破解多项难题。

    1 患者住院,强制还是自愿?

    2011年6月,广州市白云区一名有间歇性精神病史的年轻妈妈章某突然精神失控,把2岁女儿拉到厕所乱刀砍死;当月,自称与单位打了多年官司被莫名送进精神病院收治4年多的武汉职工徐武终于出院。

    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人数已达1亿,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超过1600万人。财政投入不足使我国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障碍患者没能得到有效治疗,这意味着未经收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极有可能出现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另一方面,因种种原因导致正常人被送入精神病医院的事件屡见报端。

    如何平衡社会公共权益和个人权利,做到“有病当治”、“无病不乱治”,是精神卫生法要解决的问题。

    对于这一难题,26日通过的精神卫生法给出了解决方案——

    法律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法律同时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此种情况下,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专家认为,“自愿原则”和“强制送医”并不冲突。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只要他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辨别自己的行为。但是,对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关部门有权力也有义务强制送治,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有没有病,谁说了算?

    无论是为了防止健康人被“错定”为精神障碍患者,或是不法分子借口精神障碍逃避法律责任,还是使真正的精神障碍患者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有没有病”的判断至关重要。

    谁来认定、如何认定精神障碍?

    在2011年10月第一次提交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诊断和复诊程序,并规定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

    这一规定固然能体现对精神障碍认定的审慎,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可能遭遇困难。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两次鉴定一般需要60天,时间长、成本高。此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多次复诊、鉴定的程序,既不利于患者本人的诊治,又不利于社会公共安全。

    针对这些意见,精神卫生法修改删去了有关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和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与此同时,为防止“错判”、“误判”,法律增加了法律救济渠道,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对于鉴定的性质,法律也将一审稿中的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确定了临床诊断中医学的鉴定地位。中国医院协会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认为,这一调整更能确保鉴定的客观性与科学性。

    3 谁来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媒体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45岁的珠宝商人陈某于2011年2月被送往精神病院。住院的56天时间内,他的珠宝店被关,价值400多万元的珠宝不知所终,股票账户上的80万元全部被套现。

    精神障碍患者是否仍享有财产权、人身权、隐私权等权益?谁来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26日通过的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精神卫生中心副主任谢斌认为,精神卫生法必须平衡三种不同权益:患者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益,公众不受患者危害的权益以及患者对自身健康需要的权益。保护患者权益,应当在立法宗旨中得到体现。

    保护患者权益,必须发展精神卫生事业。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的能力。法律还提出,应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津贴。

    “该法律经过几次修改,把宪法保障人权的理念贯彻到精神卫生法中来,特别是强调了保障患者的权益,比如说自主决定权、医疗权以及财产权,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说。

    相关链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监狱法等法律

    □据 新华社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分别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邮政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63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69号、70号主席令,分别予以公布。

    例如,我国现行监狱法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监狱法的相关条款修改为“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这些决定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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