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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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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0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最高检: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
□新华社记者 杨维汉
    29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细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介绍,多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但也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办案工作配套机制不完备和帮教预防社会化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这位负责人说,出台《决定》是要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总体发展思路,突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点和重点,明确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体系化。

    《决定》指出,要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穿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始终。对于“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这位负责人举例说,比如对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一律不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被教唆实施犯罪,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决定》要求,要着力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各项特殊工作制度,如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亲情会见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决定》要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逮捕必要性证据、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的审查。公安机关没有收集移送上述材料的,应当要求其收集移送。检察院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社会组织进行社会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要综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因素,考量逮捕、起诉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决定,并以此作为帮教的参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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