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省残联传来消息,今后,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的重度残疾人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最高补差予以救助。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共同印发了《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城乡低保救助资金分担办法执行,由省、市、县共同负担。
享受生活救助的重度残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即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残疾;没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
具体申请方式为,残疾人本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者可由直系亲属代理)向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