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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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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卫士”不妨多关注老旧电梯
口头答谢不如从实处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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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1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河洛观潮
口头答谢不如从实处做起
□本报新闻观察员 洛谭
    【新闻背景】 11月6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11月7日《山东商报》)

    看到“受益人要言谢”的规定,不由得让人想起不久前发生在湖南娄底的一件事:27岁的娄底青年邓锦杰下水救人溺亡,获救者冷漠地离开,面对现场群众的劝阻甚至说出“关我屁事”的话。虽然后来获救者向邓锦杰家属表达了歉意,请求原谅,但他的表现确实让人心寒。

    有论者将“应该答谢恩人”看成是“法律干涉道德”,这实在没有必要。一、这对于施救者只不过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底线要求;二、作为一种倡导性的规定,其并不存在“无法执行”的问题,在某些时候或可以成为法律判定的依据。

    而笔者更为关注的,是《条例》中着重提到了各级政府部门对见义勇为事件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等。

    为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相对于单纯的道德救赎,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实实在在的保护和奖励显然更为重要。我们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中,不乏严格详尽却流于形式的制度和规定。那么,这些制度和规定为何效果总是难尽人意?

    原因是,真正有效果的制度应该鼓励人们自主选择,那些对人们的选择范围和方式,乃至一言一行进行“规范”的制度,不见得管用。也就是说,制度的作用不应是“要求”或“制止”,而应是“引导”或“激励”。“激励制度”不用面面俱到,但能促使人们思考和判断,进而选择去做对的事情、善的事情、对公众有益的事情。

    从这个角度来说,“受益人应言谢”实在不值得大书特书,真正需要被关注的,是见义勇为者在被致谢并成为道德模范后,针对他们的扶持政策如何落到实处,他们的权利如何得以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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