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日前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根据这一办法,社会救助对象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等行为者,除被追回违反规定领取的救助金外,还将被处冒领救助金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同时,办法还规定,社会救助对象有下列4种行为之一的,也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暂缓或取消救助待遇、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救助金、处冒领救助金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处罚。这4种行为分别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享受城乡社会救助待遇期间,收入增加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告知村(居)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待遇的;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期间,不履行应尽公益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