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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变“保单”,保险公司要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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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1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保监会日前发布《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我市保险专家详解相关规定——
“存单”变“保单”,保险公司要受罚
□记者 武逸民
    核心提示

    明明是去银行存款,事后才发现被人误导买成了人身保险,这类“存单”变“保单”的事时有发生,因没有相关处罚依据,最后只能不了了之。不过,这类事情明年有望得到根治。昨日,记者从市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明年起,对于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将启用追责机制,销售误导行为严重的保险公司,相关责任人或将面临被开除的最高处分。

    保险销售误导追责界定有了“硬杠杠”

    前不久,涧西区某企业退休职工李先生到一家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在工作人员的误导下,李先生的一万元“存单”变成了“保单”。李先生的子女发现后,投诉到市保险业协会,经保险业协会多方协调,该保险公司为李先生办理了退款手续,但误导李先生的相关工作人员及保险公司并没有得到相应处罚。

    此类现象并不少见。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字显示,前三季度,人身保险公司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投诉事项6933个,其中,合同纠纷类投诉4444个,违法违规类投诉2489个。在违法违规类投诉中,涉及销售误导的2090个,占人身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类投诉的83.97%。

    “明年1月1日起,再发生此类事情,主管部门就有法可依了。”市保险业协会秘书长陈凡柱表示,《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公司发生销售误导问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情形包括四个方面: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因销售误导问题被监管部门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分三种

    《指导意见》对销售误导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分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三种。其中,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对销售误导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属于公司员工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属于非员工的营销员,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指导意见》还重点强调,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不应低于对同一行为的间接责任人的追究标准。

    陈凡柱说,为把“板子”打到具体人身上,《指导意见》还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人员进行明确,当中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员工出现销售误导现象,保险公司也要担责

    以前,在保险销售中出现销售误导事件后,保险公司常把责任归在营销员身上。市保险业协会相关专家表示,这种事明年就行不通了,因为《指导意见》不但对营销员处罚有了具体规定,而且对保险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实施连带追责进行了明确。

    《指导意见》规定,员工出现销售误导现象,人身保险公司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要负间接责任,并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分公司辖内各机构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收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一年内发生1起及以上因销售误导原因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且响应等级为二级及以上,或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因销售误导原因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且响应等级为三级的,应当对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分公司本级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被监管部门3次及以上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或实施其他监管措施,或受到监管部门1次及以上警告或罚款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公司辖内各机构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或者实施其他监管措施达到一定数量时,应当对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另外,《指导意见》对总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作为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也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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