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一农民非法捕食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生麋鹿,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19日,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洞庭湖水位高涨,野生麋鹿在东洞庭湖域的栖息地被淹,部分麋鹿迁徙至岳阳县中洲乡境内。7月28日,周某听人说有一头像牛一样的动物在村里一片冬瓜地边活动,便产生了捕食的念头。当晚,周某携带土铳在地边伏击到一头麋鹿,因自己骑的电动摩托车无法运走麋鹿尸体,于是打电话给被告人邓某,让邓某用三轮摩托车来拖个“东西”,事后周某分了10斤麋鹿肉给邓某。
此后两日,周某、邓某分别与家人、朋友多次食用麋鹿肉。7月30日,公安机关从周某家中冰箱内搜出麋鹿肉13.45公斤。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麋鹿。
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周某2002年曾因聚众斗殴被判刑,2009年才刑满释放,属累犯。
考虑到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1月19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