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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纳入国税总局征税范围的液体产品有汽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油和润滑油,其中汽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航空煤油暂缓征收。而调整后政策,将芳烃、混芳等用于调油和化工原料的产品亦纳入征收范围,且亦按照每升1元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