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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版:国内·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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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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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1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卫生部征求意见:
劳动者可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据 新华网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起草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是对从事或可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监测的预防医学行为,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分为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及特殊作业人员等六类,每类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设立若干项目。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可能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并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史证明材料或劳动者自述的职业史,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健康检查报告和本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还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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