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28日发布报告认为政府住房保障的责任将不能仅仅着眼于现有城市户籍居民而应覆盖到在城市居住的所有居民。报告建议应对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超过40平米的部分,无论其是何种产权性质均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其应该覆盖新上市的商品房和现有存量房。
报告提出,中长期内住房保障的目标应确定为:保障所有在城市生活的人群拥有“可支付的、合理、宜居的居住空间”。
报告认为,为实现上述政策目标,应当采取以经济利益调节、市场化管理手段为主体的住房保障政策框架,其包含三大主体政策。
其一,形成市场化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协调发展的住房供给体系,采取多种手段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供给面干预政策的核心是提供部分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保障性住房,主要用于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需求。保障房可以用于出租,也可以出售给中低收入居民。报告建议,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同时将小产权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租赁体系,且免征保有环节房产税。
其二,以保有环节差异化房产税调节市场化住房价格。报告建议应及时推广上海、重庆经验,针对居民用房开征保有环节的差异化房产税。
具体操作细则即对于城镇居民人均用房超过40平米的部分,无论其住房是何种产权性质,均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对于40平米以下部分,则不征收保有环节房产税,新上市的商品房和现有存量房均纳入计税范围。
其三,基于市场化原则管理保障性住房,增强保障性住房资产属性。这一政策的要义在于保障房应封闭运行,允许中低收入居民按统一的、市价的70%的标准租赁或者购买。现阶段主要采取租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