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78岁的郭先生来电称,他在我市某医院看病时,有人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摄像机拍摄了他。如今,该医院在电视广告中使用了郭先生看病时的画面。郭先生想知道他该如何维权?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鲁辉律师。鲁辉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健康、肖像、名誉等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允许,任何人不得损害。
对于郭先生的遭遇,医院在电视上发布广告宣传片属于商业行为,而在商业宣传片中使用他人肖像,除了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外,还需支付相应的报酬。郭先生如不同意医院播放他的肖像画面,可以要求医院立即删去关于他的镜头。如造成了其他不良影响,郭先生还可要求医院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