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28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小组审议了《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等5份法规草案和工作报告。
1 工资问题 集体协商不等于只能涨工资
28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小组审议了《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
受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多、大状态。现阶段的劳动关系矛盾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方面,并发生多起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性法规,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推进我省依法治省。
截至2011年年底,全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有8.6万多家,占全省已建立工会企业的95%以上。
这些企业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妥善化解了劳资纠纷,理顺了劳资关系,为企业长远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2007年至今,全国已有河北、天津、新疆、福建、湖南和内蒙古等地颁布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不等于只能“涨工资”。
草案提出,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情况下,主要协商涨工资,保证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在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发生亏损的时候,可以协商不涨工资甚至降工资,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2 农产品安全 蔬菜卖给了谁,老板都要如实记账
蔬菜等农产品卖给了谁,从哪里批发的,销售了多少等,这些内容老板都要记账,而且账本要保留2年。
28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小组审议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草案)》。
农产品生产经营方式分散,产业化经营水平低,生产经营管理链条长、环节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度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很难找准环节及时处理。
草案规定,为了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控,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农产品销售企业和批发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录农产品名称、来源、销售去向、销售数量等内容。
农产品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禁止伪造购销台账。
在农产品的上市规范上,草案也予以表述。如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应当包装上市销售。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其包装物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
3 公共事业 二审邮政条例,“霸王条款”色彩淡化
《河南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一审时,内容“霸气外露”引发诸多委员“吐槽”。
一审的条例中有“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邮政企业无偿使用;由其他方出资建设的,邮政企业以不高于建筑安装成本价购买或者优先租用,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政运输中心、邮政物流配送中心等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所需用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条款。
经过此次二审,“霸气”有所收敛。
小组审议中,闽虹委员说,邮政条例经过一审后,最大的变化是突出了三个特点:一是“霸王条款”色彩淡化了;二是依照上位法及国家规定标准,明显区分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邮政市场经营业务,对邮政企业的法律约束力度加大;三是突出和强化了公益性的邮政普遍服务的行为规范和法律保障。
蔡德龙委员建议,邮政也是一项民生工程,要舍得投入。要鼓励民营快递企业进入邮政服务市场,不要因为保密而对民营邮政快递企业的进入设置障碍。对设立民营邮政快递企业的条件要放宽一些。
此外,要加强对邮政企业的管理,要不断提高邮政从业人员的素质。另外,草案有必要在送达的时限等方面予以约束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