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吴英“案中案”终于有了结果,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9日作出裁定,撤销于2006年12月28日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并以毕健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得到本色集团委托授权为由,驳回毕健以本色集团的名义的起诉。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在杭州开庭审理两起吴英“案中案”,涉吴英相关14处房产。两案原告均为以吴英为法定代表人的本色集团。吴英在庭上强调,自己不认识也没见过两被告胡滋仁和刘贤富及委托代理人毕健,也没有委托毕健起诉。
吴英方面称,2006年12月20日吴英被一债权人杨志昂非法拘禁,直到2006年12月28日晚才“释放”,其间她被迫在30多份空白纸张上签字,而本色集团的章也被杨志昂抢走,才产生了后来的房屋转让协议和此次“案中案”。
吴英方面认为,毕健、胡滋仁和刘贤富的做法是编造案情,以期通过合法的法律诉讼途径由司法机关来确定这14处房产的产权归属,从而顺利侵占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