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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版:国内·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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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制附加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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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2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餐饮业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
不得强制附加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
    为规范餐饮企业服务市场消费秩序,引导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商务部在2012年10月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餐饮业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并于日前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15日。

    意见稿要求,餐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餐饮企业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餐饮企业应当按照餐饮行业服务规范要求,规范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餐饮企业所售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购买食品之前明示。

    意见稿明确,餐饮企业提供服务及结账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服务单据。

    餐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促销活动期间,餐饮企业不得故意推诿、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不得强制附加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意见稿规定,对于餐饮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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